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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3-05-18 12:11来源: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8日,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发布《武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明确了超低能耗建筑的补贴标准。以下为文件全文: 武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据《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扶持政策,确立了“武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贯彻落实省、市发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政策,鼓励和扶持绿色建筑发展、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装配式建筑推广等工作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励、单位申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予以支持,按照“政府引导、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绿色建筑项目。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要求,获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民用建筑,或达到绿色建筑集中区示范要求的竣工建筑项目。 (二)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要求,竣工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以上。优先支持近零能耗建筑及零能耗建筑。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新建居住、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项目可再生能源应用量大于该建筑总运行能耗的12%;新建公共机构和新建厂房屋面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大于50%;既有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和厂房屋顶改造项目安装太阳能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大于30%;优先支持两种及以上技术的集成应用项目。 (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要求,竣工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同步安装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且正常运行。 (五)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竣工的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 (六)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建筑材料。 (七)新技术研究与推广。绿色建筑、智能建造及相配套的产业关键技术研究和标准的制定,研究成果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 (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其他事项。符合《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扶持资金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事项,可用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奖励10万元;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奖励20万元;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奖励40万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奖励40万元。 (二)超低能耗建筑项目。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按100元/㎡奖励,项目最高奖励限额100万元。近零能耗建筑和近零碳建筑项目按200元/㎡奖励,项目最高奖励限额300万元。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新建居住、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量不低于该建筑总运行能耗12%,按40元/㎡奖励;新建公共机构和新建厂房屋面项目,屋面光伏应用比例超过50%以上的部分按100元/KW进行奖励;既有节能改造光伏应用项目,屋面光伏应用比例超过30%以上部分按100元/KW进行奖励。上述项目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 (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30元/㎡奖励,最高奖励限额60万元。 (五)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A级装配式建筑项目按40元/㎡奖励;AA级装配式建筑项目按60元/㎡奖励;AAA级装配式建筑项目按100元/㎡奖励。上述项目最高奖励限额300万元。 (六)绿色建材推广应用。一星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奖励5万元;二星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奖励10万元;三星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奖励20万元。 (七)新技术研究及推广。绿色建筑、智能建造及相配套的产业关键技术研究成果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是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申报单位须是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能源服务公司、建筑材料生产公司、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单位等),且具有良好的资信,不拖欠应缴的国家税费。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每年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相关项目、单位开展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项目 1.武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文件; 3.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证书或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证明文件;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超低能耗建筑项目 1.武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文件; 3.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相关证明文件; 4.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1.武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文件;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算书及相关影像资料;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武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文件; 3.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方案和项目实施报告;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武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文件; 3.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文件; 4.装配率计算书; 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1.武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项目改造合同或施工方案;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新技术新产品研究与推广 1.武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省科技成果的证明文件及证书; 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评审公示 (一)市城建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二)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城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通过公示的项目、单位被确定为奖励对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城建局按本办法第五条的奖励标准及公示结果,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预安排计划,列入下年度城建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市城建局按照资金拨付有关规定执行拨付,申报单位需按要求提供对应金额的收款票据。 第十二条 市城建局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专项资金每年使用进行评估;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做好原始票据、凭证等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专项资金”,对其行为录入“企业信用系统”,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单位在申报多种类型奖励时,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且已获得同类省、市、区相关部门财政资金奖励的,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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