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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零碳排放建筑如何定义?深圳试点申报要求来了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文章附图



为全面深化低碳试点示范,加快推进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2021年11月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定义


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是指基于现有低碳工作基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通过集成应用能源、产业、建筑、交通、废弃物处理、碳汇等多领域低碳技术成果,开展管理机制的创新实践,实现该区域内碳排放总量持续降低并逐步趋近于零的综合性试点项目。


类型


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包括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企业等六大类型。试点项目需具备较大的减排潜力或较好的低碳基础,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资金支持


《方案》要求:充分利用各类已有资金政策积极支持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对符合规定的试点项目予以奖励或补贴,鼓励各区(含新区、合作区)财政对试点项目予以支持。积极引导各级金融机构为试点项目建设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金融支持,吸引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试点项目设计、改造和运营。


其中,近零碳排放建筑试点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申报主体


近零碳排放建筑试点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建筑项目开发商、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其中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报主体需提供业主授权证明。


2.创建年限


近零碳排放建筑试点项目创建年限为3年。


3.创建方案指标体系


表 5 近零碳排放建筑试点项目主要指标体系.jpg


表5 近零碳排放建筑试点项目主要指标体系


备注:


[1]建议参考《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夏热冬暖地区净零能耗公共建筑技术导则》T/CABEE004-2019 等要求;


[2]建筑综合节能率、建筑本体节能率所参照的具体标准为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


[3]“可再生能源”为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其中生物质能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对于可再生能源转化而来的电力消费,是指电网电力外的可再生能源消费电力,主要指试点项目场地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与消费;“购买绿色电力”指通过中国绿色电力证书认购交易平台或其他正规认可的交易平台购买绿色电力并获得证书;


[4]“碳排放管理体系”主要指成立碳排放管理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与考核制度,制作能源统计台账;对主要碳排放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教育与培训;定期监测审核碳排放目标指标,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确保目标完成。


表 6 近零碳排放建筑试点项目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jpg


表6 近零碳排放建筑试点项目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单位:kgCO2/(m2.a))


备注:


[1]近零碳排放建筑:办公、酒店、商场等功能的公共建筑实际运行能耗数据达到《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2016的引导值下降 20%要求;医院、大型场馆等功能的公共建筑实际运行能耗数据达到《广东省建筑、电力、钢铁、石化、水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对标准入值(试行)》中的引导值下降 20%要求;居住建筑实际 运行能耗数据达到《广东省建筑、电力、钢铁、石化、水泥行业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对标准入值(试行)》中的引导值下降 20%要求;


[2]A类公共建筑指可通过开启外窗方式利用自然通风达到室内温度舒适要求,从而减少空调系统运行时间,减少能源消耗的建筑;B类公共建筑指因建筑功能、规模等限制或受建筑物所在周边环境的制约,不能通过开启外窗方式利用自然通风,而需常年依靠机械通风和空调系统维持室内温度舒适要求的建筑;


[3]电力排放因子采用《广东省市县(区)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中的广东省电力调入调出CO2排放因子:0.4512kgCO2/kWh。


深圳2.jpg


2021年11月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开展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申报的通知》,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第一批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征集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包括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企业等六大类型。试点项目需具备较大的减排潜力或较好的低碳基础,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申报要求


(一)近零碳排放区域试点。申报主体为城区、新区或重点片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域规模较大的,可将其部分区域作为申报试点范围。


(二)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申报主体为园区管理委员会。


(三)近零碳排放社区试点。申报主体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商或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四)近零碳排放校园试点。申报主体为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等。


(五)近零碳排放建筑试点。申报主体为建筑项目开发商、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其中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报主体需提供业主授权证明。


(六)近零碳排放企业试点。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材料见《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试点项目申请表(附件2)和试点项目创建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附光盘)报所在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于2021年12月5日前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气候变化处。


(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试点项目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和统筹考虑后确定初步试点名单,公示无异后确定试点名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愿的原则下,积极鼓励、引导具备试点建设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支持试点项目的建设工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和组织推荐工作。


(二)科学编制申报材料。申报单位要认真研究《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及附件的内容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试点建设目标,优选技术路线,高质量编制建设方案,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近零碳排放建设模式。


(三)做好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各类资金政策积极支持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对符合规定的试点项目予以奖励或补贴,鼓励各区财政对试点项目予以支持。积极引导各级金融机构为试点项目建设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金融支持,吸引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试点项目设计、改造和运营。